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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龚锡和,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龚锡和,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日早晨,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共谋从成都到邛崃实施盗窃。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到邛崃市临邛镇南街52号“飘然名品”化妆店内,由唐某某负责分散被害人樊某某的注意力,何某某趁机将樊某某放在该店铺柜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唐某某被现场挡获。何某某将被盗手机带回成都后销赃。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30元。2013年8月4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大湾村3组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何某某挡获。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樊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樊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及辩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