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诉前保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晓军因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军,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诉前保第00003号申请人黄晓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晓军因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