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9执行裁定书6-1强制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奇,杨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8/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96-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奇,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东北大马路海天居第二座25D。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1558871(8)。被执行人杨正奇,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鑫湘佳园3栋115房。身份号码4306241975081283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督字第32号支付令,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正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正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正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正奇的存款、收入3551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正奇的价值355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