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卓与姬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卓,姬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高卓,男。被告姬兴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卓诉被告姬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卓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