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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大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大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79号罪犯王大强,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回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大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4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大强的定罪量刑。2011年6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大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大强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大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大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