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行诉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唐述鑫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述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诉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述鑫。上诉人唐述鑫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行诉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述鑫称:上诉人于2013年9月23日再次起诉,是因为其在2013年9月10日拿到市落政文件“宁政发(1996)243号”后发现“关字7号通知”直接违反了“落政”政策的具体条款规定。根据该落政文件,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事项系历史遗留问题且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已经鼓楼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处理,现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