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催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嘉县上塘镇光龙锻件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嘉县上塘镇光龙锻件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6号申请人永嘉县上塘镇光龙锻件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前三村屿山西边。法定代表人胡方珠,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月珠,女,永嘉县上塘镇光龙锻件加工厂员工。申请人永嘉县上塘镇光龙锻件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80005120152929,票面金额70000元,出票人宜兴市振球炉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收款人无锡市钢神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