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冬丽与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丽,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56-1号申请执行人:徐冬丽,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春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春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明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冬丽与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2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8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