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海红与李春枝、王培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红,李春枝,王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女,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春枝,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培信,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人高海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担保人宋超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担保人宋超名下所有的豫ES01**东风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 志 勇审 判 员 刘 继 霞代理审判员 宋 建 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