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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诉被告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642号原告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法定代表人杨明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鸣,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委托代理人何斌。被告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洪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诉被告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成都市第四变压器厂负担。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谨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