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爱东与李卫扣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东,李卫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741号原告李爱东,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李卫扣,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李爱东与被告李卫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东诉称,2012年7月,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兴化市农村商业银行戴泽支行借款20万元,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原告为其借款向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被告在偿还第一季度利息后即不再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无法与其联系的情况下,作为反担保人代其偿还了该笔贷款的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偿的本息21509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卫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被告李卫扣向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南戴泽支行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同时由案外人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借期从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30日,贷款年利率9.876%,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原告李爱东为被告李卫扣向担保人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三方并签订反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反担保人对被告的债务向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同时提供反担保资金2万元。后被告李卫扣仅偿还一个季度的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及时偿还,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泽支行遂主张权利,至2013年6月28日,原告履行反担保义务,合计代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15091.89元。原告代偿后,找被告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7月19日诉至本院,提出如前之诉请。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向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资金2万元,已由该公司退还给原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95090元,放弃1.89元的尾款,并要求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195090元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反担保借款合同、银行收贷收息凭证四份、银行取款凭条(客户回单)2份、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南戴泽支行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李爱东为被告李卫扣向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南戴泽支行借款20万元,向担保人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为履行反担保义务,代被告李卫扣偿还借款本息215091.89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反担保借款合同、银行收贷收息凭证、银行取款凭条(客户回单)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南戴泽支行的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李卫扣追偿,被告李卫扣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显属无理,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还的反担保款195090元,并要求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东反担保款195090元并承担其利息(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200元。由原告负担328元,被告李卫扣负担5872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453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徐开勇代理审判员 余仁祥人民陪审员 李秀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