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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云光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云光砖瓦机械有限公司,李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云光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七里吴基庄。组织机构代码:22257321-8法定代表人王秀云,经理。被执行人李汉华,男,出生于1955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9)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汉中市云光砖瓦机械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3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68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5元、执行费1053元,合计788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汉华无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现为农村低保户,领取每月60元低保金。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情况,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3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保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