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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武文学与芜湖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学,芜湖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682号申请执行人武文学,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胡光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文学与被执行人芜湖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局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