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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汤淑芬诉被告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淑芬,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汤淑芬,女,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法定代表人:张文义,系该库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淑芬诉被告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淑芬撤回对被告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杨 晔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