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6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264号原告:宋×,女,1880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宋晨,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男,1972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魏文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晨,被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我与郑×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郑雨涵。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郑×嗜酒成性,屡教不改,且经济往来我均不清楚,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在我尝试协议离婚期间,郑×还多次恐吓我及我家人的生命安全。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郑×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由我抚养,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4、诉讼费共同承担。被告郑×辩称,宋×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二人夫妻感情深厚,2005年就认识,2007年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慎重考虑后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和睦稳定。我在外挂靠作生意,是为了家庭生计才在外喝酒应酬,并不是酗酒成性。现在我们夫妻二人关系有些紧张,但实质并没有破裂。宋×要求离婚是因为其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我为了挽回家庭一直在作出努力。宋×提出离婚,我一时接受不了,说了一些气话,并不是恐吓对方。现在孩子刚刚三岁,孩子还小,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宋×与郑×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女郑雨涵。宋×自述因郑×喜好喝酒,喝酒后影响家人休息二人经常发生争吵,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郑×认为双方矛盾系因宋×单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而起,其愿意为挽回家庭作出努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注重夫妻感情和家庭责任。宋×与郑×二人婚前认识时间较长,结婚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的,现因家庭琐事二人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宋×应当考虑到夫妻之间多年来共同生活所培养出的感情,考虑到对子女及家庭的责任,给予郑×重新建立较好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其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