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军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郑军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1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长虹、孔剑凡。被告:郑军伟。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军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经本院准许,原告将诉讼请求3由“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人民陪审员 廖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