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知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军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郑军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1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长虹、孔剑凡。被告:郑军伟。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军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经本院准许,原告将诉讼请求3由“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人民陪审员  廖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