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许征华与吴凤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征华,吴凤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08号原告许征华,系钱进之子。委托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凤腾,系钱进之夫。原告许征华诉被告吴凤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征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征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征华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许征华。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