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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钢花路。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成年,汉族,安阳市殷都区。李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范某某暂时无能力履行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2010)殷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殷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勇翔执行员  刘家梁执行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