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催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泉荣喷织厂、吴XX尔特纺织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泉荣喷织厂,吴XX尔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催字第0187号申请人吴江市泉荣喷织厂。投资人陈泉荣,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吴XX尔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中樱,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吴江市泉荣喷织厂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436019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海龙喷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的3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吴XX尔特纺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吴江市泉荣喷织厂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