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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民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左登榜诉被告马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登榜,马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民二初字第47-2号原告左登榜,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广宗县。被告马刚,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左登榜诉被告马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左登榜提出撤诉申请,以已经与被告马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左登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登榜撤回对被告马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左登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