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商初字第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黄联珠与施寅寅,无锡市钻石家族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联珠,施寅寅,无锡市钻石家族珠宝有限公司,章伯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商初字第0583号原告黄联珠,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施寅寅,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钻石家族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寅寅。第三人章伯渔,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国忠,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联珠与被告施寅寅、无锡市钻石家族珠宝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章伯渔买卖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中,黄联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伟东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锡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