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7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姚大双、王卫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姚大双,王卫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79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55613-1。负责人:唐徐春,该支行行长。被告:姚大双。被告:王卫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被告姚大双、王卫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