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安军与汪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安军,汪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3-3号原告:叶安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秋宁,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3-1号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秋宁在黄山区某财政所存款3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