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冀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冀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