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民初字第6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怀海与朱宝瑞,么志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营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海,么志国,朱宝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营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6353号原告刘怀海,男,汉族。被告么志国,男,汉族。被告朱宝瑞,男,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701-703,706-708室。代表人吴玉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营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太平街10号。代表人戴英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海诉被告么志国、被告朱宝瑞、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营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怀海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