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宝芬与山西省汾河灌溉管理局汾东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宝芬,山西省汾河灌溉管理局汾东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原宝芬(又名原宝红)。委托代理人亢金礼,祁县古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山西省汾河灌溉管理局汾东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庆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通宙,山西省汾河灌溉管理局汾东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生,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宝芬与被告山西省汾河灌溉管理局汾东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交纳4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审 判 员 田启荣代理审判员 杨乃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学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