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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苏显峰与施根林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显峰,施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苏显峰。被执行人施根林。申请执行人苏显峰与被执行人施根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