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564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城区下南门邮政大厅前卖手机卡时,一自称“李本田”的中年男子找其购买一本假义务兵退伍证,双方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谈成交易。“李本田”预付定金人民币50元并提供了“李本田”的相关信息。之后,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桥南一假证制作人,以人民币50元买到该假证。2013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李本田”约好在本市城区常德宾馆前交易,交易完后不久,因二人形迹可疑,被巡逻至此的公安干警发现。经盘查,当场从被告人蒋某某身上收缴赃款人民币70元,从“李本田”身上收缴假“李本田”退伍证一本。案发后,经常德武警支队甄别,收缴的“李本田”退伍证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常德市公安局护城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材料、常德武警支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的假退伍证、赃款及相关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