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尉氏县兴邦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尉氏县兴邦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纺织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尉氏县兴邦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金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千里机械公司、天隆纺织公司、兴邦金属公司三方于2009年12月9日所签订协议中的第三项;2.天隆纺织公司向千里机械公司返还焦炭款997470.90元;3、本案诉讼费由天隆纺织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1)郑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千里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千里机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千里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天隆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兴邦金属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玉宏审 判 员  庞 敏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