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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佟庆东、刘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庆东,刘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滨中刑一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庆东,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西山街跃进委*组。2002年4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鹏,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伟,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向阳街永红委*组。2005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同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羿洪刚、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庆东、刘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晋华、代理检察员裴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庆东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鹏,被告人刘伟及其辩护人王亚龙���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刘伟伙同刘立志驾驶车牌号为黑E×××××的本田轿车,由黑龙江省大庆市前往广东省珠海市。3月7日晚到达珠海市。3月12日刘伟让被告人佟庆东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并在银行提取现金八万元交给佟。当天佟庆东在他人手中,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300余克。佟用黑色塑料袋将其重新包装,并放置该车驾驶座的脚垫下面。后佟庆东将他人所送的两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白色、红色药片等毒品分别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GUCCI背包及车上的苹果手机盒、手机套内。当晚三人驾车携载上述毒品由珠海市返回黑龙江省大庆市。3月14日晚8时许,当行驶至滨州市荣乌高速鲁冀界鲁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将被告人佟庆东、刘伟所携带的全部毒品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手机、塑料袋等物证,检查笔录,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佟庆东、刘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庆东、刘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中佟庆东运输甲基苯丙胺达705.425克,刘伟运输甲基苯丙胺达298.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佟庆东、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佟庆东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佟庆东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佟庆东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佟庆东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伟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伟属于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庆东与被告人刘伟自幼相识。2013年3月初,刘伟伙同刘立志驾驶自大庆市让胡路区意达汽车租赁部租来的车牌号为黑E×××××黑色本田轿车,自黑龙江省大庆市前往广东省珠海市。3月7日晚,二人到达珠海市,佟安排二人到宾馆住宿。3月12日,刘伟自银行提取现金八万元让佟庆东帮忙购买冰毒。当日佟庆东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自他人手中购得冰毒300余克。佟用黑色塑料袋将其重新包装,并放置于黑E×××××黑色本田轿车驾驶座的脚垫下面。佟庆东又将他人所送的两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白色药片、红色药片等毒品分别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GUCCI背包及车上的苹果手机盒、手机套内。当晚三人驾车携载上述毒品由珠海市返回大庆市。3月14日晚8时许,当三人驾车行驶至滨州市荣乌高速鲁冀界鲁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将携带的全部毒品查获,刘立志在被盘查时逃跑。经鉴定:在被告人佟庆东GUCCI背包内查获的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净重351.58克,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净重0.515克;在车上查获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净重295.65克;在手机套内两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分别净重10.67克和14.68克,以上半透明晶体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手机盒和手机套内查获的白色药片80粒,净重22.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红色药片97粒,净重9.9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在“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内查获的粉末透明状半透明晶体,净重1.0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5粒红色药片,净重1.6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GUCCI背包一个,黑色塑料袋两个,红色塑料袋三个,Iphone手机盒一个,手机套一个,玻璃锅一个,王老吉润喉糖铁盒一个,Iphone4S、三星手机各一部,经被告人佟庆东当庭辨认,确认GUCCI背包一个、黑色塑料袋两个、红色塑料袋三个、Iphone4S手机盒一个、手机套一个、玻璃锅一个,确认系其被查获时,黑色塑料袋、红色塑料袋系其包装毒品所用的塑料袋;手机套和手机盒系其装毒品与药片的手机套盒手机盒;Iphone4S手机系其所用手机。王老吉润喉糖铁盒一个、三星手机一部,经被告人刘伟当庭辨认,确认系其装毒品所用的铁盒与所用的手机。(二)书证1.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各一份,证实本案的受案、到案情况。2.伊春市公安局出具的佟庆东、刘伟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佟庆东、刘伟的身份情况���3.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刘立志在逃,“小丽”、“王焕庆”、“海涛”、“小刚”四人的身份均未确定。4.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一大队自黑E×××××黑色本田轿车提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12张,证实被告人刘伟于2013年3月7日晚21点23分下高速进入珠海,同年3月13日凌晨离开珠海。3月14日20时37分许,在滨州收费站被查获。5.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两份,证实2013年3月14日现场对佟庆东和刘伟进行K粉、冰毒、摇头丸检测试剂盒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6.健康检查笔录两份,证实2013年3月15日经检查,佟庆东、刘伟符合收押条件予以收押。7.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一份,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出具的证实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一份,分别证实2002年4月16日佟庆东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10日刘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同年1月14日刑满释放。8.滨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出具的自黑龙江省安康医院戒毒所调取的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一份,证实刘伟于2007年11月15日被强制戒毒6个月。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支行出具的卡号为×××5463的活期明细,证实2013年3月10日及3月11日,该卡被分别转入3万和5万元,3月12日该卡支取8万元的事实。10.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各一份,证实2013年3月14日现场扣押车牌号为黑E×××××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及其他物品情况,2013年5月16日已将扣押的黑色本田轿车发还给车辆所有人。11.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佟庆东���有的手机盒内白色药片60粒,净重16.53克;手机盒内红色药片94粒和手机套内的3粒红色药片分别净重9.68克和0.31克,手机盒内的两包白色药片净重5.81克。刘伟持有的王老吉咽喉糖盒内的15粒红色药片,净重1.61克。(三)搜查、称重笔录1.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实2013年3月14日20时40分许,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在荣乌高速鲁冀界鲁北收费站检查时,对佟庆东随身物品及所驾驶的黑E×××××本田轿车进行搜查。并扣押该车及车上白色晶体、药片、粉末、手机两部、银行卡、高速路收费票据等物品一宗。2.称重笔录二份及照片证实,2013年3月15日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通过电子天平对黑E×××××本田轿车上发现的晶体、药丸颗粒等进行称重。其中佟庆东在场时称重物品:驾驶座下黑色塑料袋包装的4包块状晶体毛重为316.93克;佟庆东携带黑色皮包内的2包��色塑料袋中块状晶体的毛重分别为170.39克、216.47克;黑色手机套内2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毛重分别为15.96克、13.41克,银灰色铝塑纸袋内晶体为3克;手机盒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暗白色及红色药丸颗粒、铁观音茶叶袋内药丸毛重为29.1克。刘伟在场时称重物品:驾驶座下黑色塑料袋包装的4包块状晶体毛重为309.91克;在王老吉润喉糖包装盒内的白色晶体毛重为1.93克、银灰色包装袋内的药片毛重为1.73克。(四)鉴定意见1.滨州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出具的(滨)公(刑)鉴(理化)字(2013)60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送检的黑色GUCCI背包内红色塑料袋包裹的3包半透明晶体(净重分别为31.14克、58.62克、60.3克、31.98克、69.2克、100.34克,共计351.58克)、该包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净重0.515克)、驾驶座底黑色塑料袋包裹的4包半透明晶体(净重89.91克��90.78克、67.12克、47.84克,共计295.65克)、Iphone手机套内2包半透明晶体(净重10.67克、14.68克,共计25.35克)、王老吉咽喉糖盒内半透明晶体(净重1.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Iphone4S手机盒内用透明塑料包装的60片乳白色药片、2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10片乳白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Iphone4S手机盒内铁观音茶叶袋包裹的94片红色药片、Iphone手机套内袋装的3片红色药片、王老吉咽喉糖盒内银灰色袋封存的15片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Iphone4S手机套内银灰色袋装的烟草粉末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和大麻二酚成分。2.滨州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出具的DNA(滨)公(刑)鉴(DNA)字(2013)136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案件中提取的黑色GUCCI背包内透明胶带包装,黑色Iphone手机套内透明塑料袋成功检出人类DNA,轿车EQ7360驾驶座底透明塑料袋未检测到人类基因分型;案件中提取的黑色GUCCI背包内透明胶带包装上经15个STR分型检出为佟庆东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2016702×1021;案件中提取的黑色Iphone4S手机套内透明塑料袋经15个STR分型检出为刘伟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7572879×1021。3.滨州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出具的(滨)公(刑)鉴(理化)字(2013)128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黑色GUCCI背包内用透明胶带缠绕的红色塑料袋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的3包半透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为31.14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6%,净重为58.62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3%,净重为60.30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5%;黑色GUCCI背包内红色塑料袋包裹透明塑料袋装的3包半透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为31.98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4%,净重为69.20克的���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净重为100.34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3%;黑色GUCCI背包内透明塑料袋装净重为0.515克的半透明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9%;轿车EQ7360驾驶座底黑色塑料袋包裹透明塑料袋装的4包半透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为89.91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8%,净重为90.78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3%,净重为67.12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1%,净重为47.84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9%;黑色Iphone手机套内透明塑料袋装的2包半透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为10.67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2%,净重为14.68克的半透明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3%;王老吉咽喉糖盒内透明塑料袋装净重为1.07克的半透明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2.7%。(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佟庆东供称,他和刘伟从1997年认识,两人关系较好。2013年过年他回老家时曾与刘伟说起过南方的“冰”比较便宜。2013年3月5日,刘伟说到广州找他。同年3月8号凌晨1时许,刘伟和刘立志开着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轿车到了广州珠海,他给刘伟、刘立志到聚亨商务宾馆开了两个房间。第二天早9点多,他到宾馆找到刘伟,刘伟让他给买点儿“冰”。他电话联系到300克冰毒,每克260元。3月13号上午,他和刘伟两人到银行取了8万元现金,他拿着现金去拿货。从巴卉花园门口报刊亭那里拿到一包报纸包着的东西。回宾馆到刘伟住的房间,把那包东西拆开,里面有四包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刘伟看完后就把冰毒放在车上,拿出大约10克左右放在手盒里,用黑色塑料袋把四包冰装起来放在了驾驶座脚踏板底下。晚8点左右,刘伟说要回东北。他把一个叫刚子给他用红色的塑料袋包着的两包冰毒放在包里。苹果手机包装盒里塑料袋装着的大约有40粒白色药片是摇头丸,小塑料瓶装着的大约有20粒白色药片,是一个朋友叫张海军的给他的。60粒红色麻古是海涛给他的。大约11点半左右,他到了宾馆,三人开着本田轿车开始往东北走。14号晚8点,在鲁冀界公安检查站被民警在车上搜查出冰毒,刘立志应该是跑了。2.被告人刘伟供称,他与佟庆东是发小,四年前佟全家搬到珠海,听佟说珠海的“冰”便宜,就想通过佟买些冰毒。2013年2月27日,他在大庆市一出租公司租了辆车牌号为黑E×××××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联系好佟庆东后,找刘立志开车去珠海。3月7日晚8点,他和刘立志从大庆出发,9日或10日晚七八点左右到珠海。佟庆东安排他们在珠海一家宾馆开了两个房间住下。他让���庆东说联系买点儿冰毒。3月13日中午,他和佟庆东在宾馆附近的一家邮政储蓄银行取了8万元给了佟庆东。佟让他在宾馆等着,拿着钱去买冰毒了,晚上把冰毒带回来了。买了300克,每克260元,共花了78000元。佟庆东把冰毒重新包了下。接上刘立志后三人开车从珠海沿大广高速,一直到了山东,3月14日晚在鲁北检查站被查住了。苹果手机盒内零散的冰是溜冰用的。他在一个小铁盒子里放了十几个麻古。其他的毒品他不知道。(六)其他证据光盘三张并附有制作说明,证实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对鲁冀界公安检查站搜查录像、对佟庆东、刘伟的讯问录像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庆东、刘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使用交通工具自珠海市运往大庆市,行驶至滨州市荣乌高速鲁冀界鲁北收费站时被查获,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佟庆东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伟所提“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伟在广东珠海购买冰毒后,与佟庆东驾驶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运往黑龙江省大庆市,途经山东境内时被查获,属于典型的运输毒品行为,其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明显超过其个人正常的吸食量,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特征明显不符。佟庆东案发前经常居住地为珠海,案发时携带大量的毒品回大庆市,用于吸食的辩解合与理不符。故而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佟庆东的指定辩护人及刘伟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佟庆东、刘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所运输毒品均被查扣,尚未实际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伟的辩护人所提“刘伟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伟运输毒品的事实既有刘伟的供述、共同作案人佟庆东的供述证实,亦有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刘伟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伟的辩护人所提“刘伟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刘伟伙同他人驾车自大庆市前往珠海购买冰毒,后携带毒品运输回大庆,虽运输的数量较佟庆东少,但其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地位与作用与佟庆东相当,不宜区分为主从犯。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佟庆东、刘伟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以严惩。二被告人又均有���罪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佟庆东、刘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运输的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对两名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庆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三、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德国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鲁守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司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