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江斌与王华鹏、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斌,王华鹏,王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15号原告:王江斌,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易晓斌。被告:王华鹏,被告:王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斌与被告王华鹏、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冬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