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超光诉被告彭志才退伙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彭XX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杨XX,又名杨起光,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志祥,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彭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杨XX与被告彭XX退伙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