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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超光诉被告彭志才退伙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彭XX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杨XX,又名杨起光,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志祥,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彭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杨XX与被告彭XX退伙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