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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板岩镇檀树村杨家碥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证号:6125251990********。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石门镇薛家庄村*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证号:6124291989********。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