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板岩镇檀树村杨家碥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证号:6125251990********。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石门镇薛家庄村*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证号:6124291989********。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