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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圣峰与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峰,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张圣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绍亮。被告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陈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峰与被告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