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兄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与汪建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兄机械阀门有限公司,汪建国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浙江温兄机械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瑞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忠。被告:汪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万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兄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建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温兄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兄机械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