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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7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2006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13)第0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于2013年6月22日2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王府井工美大厦一层麦当劳餐厅内,趁被害人相×不备,扒窃其放在身旁的白色三星9300手机一部(未作价,未收缴)。被告人高×于2013年7月8日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盒子胡同某平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戈×的白色诺基亚E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高×于当日被查获。被告人高×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戈×、相×的陈述,证人范×的证言,起赃经过,被盗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前科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及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退赔未缴之赃物,发还被害人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