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高敏与陈志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高敏,女,生于1999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刘小青,女,生于1969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陈志军,男,生于1966年7月21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志军赔偿高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194.8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志军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志军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敏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陈志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军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陈志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244.80元(含案件受理费50.00元),高敏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