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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品华与管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华,管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李品华。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品华诉被告管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品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品华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