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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星诉被告吴明国、李粉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星,吴明国,李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黄国星,男,朝鲜族,1952年7月29日生,农民,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被告吴明国,男,朝鲜族,1986年10月19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李粉子,女,朝鲜族,1967年12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原告黄国星诉被告吴明国、李粉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03年向原告借款7万元,2004年至2009年期间偿还3万元,剩余的4万元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拖延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007年10月25日至偿还为止,按月利率2%)。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故应视为二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免交(原告已预交),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黄国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艺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