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法定代表人言登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王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勇(李伟),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1216。被告黎勇(李伟),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1216。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简称天章公司)诉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韦创力公司)、被告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后,被告韦创力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韦创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创力公司、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章公司诉称,2010年11月,原、被告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世纪天章”、“天章龙”等纸品,被告韦创力公司每月28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货款汇至原告账户,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韦创力公司的总经理黎勇(又名李伟)对被告韦创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韦创力公司供应世纪天章、天章龙等纸品,被告韦创力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至2010年11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韦创力公司拖欠的货款为48,357.7元,被告韦创力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虽然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韦创力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8,357.7元及违约金(从2010年11月29日计至付清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2.被告黎勇对被告韦创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天章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经销协议书;2.对账单;3.提货凭证;4.被告黎勇(又名李伟)的名片。被告韦创力公司辩称,我司欠原告总货款为25,241.7元,并非欠款48,357.7元。2010年6月,我公司从原告处订购无缺牌电脑打印纸2000余箱,工艺出现严重问题,多个客户多次投诉,与原告沟通未果,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但没有明确处理结果,为此我司要求2000余箱七折处理,按均价赔偿24,000元(2000箱×40元×(1-0.7)]。2010年10月,我司与原告达成代理协议,原告单方面签订合同后第二天违约,提出涨价并违反合同中总代理条约。合同中对厦门地区总代理有明确的界定,并明确说明违约给予对方赔偿。签订合同前再三确认之后才共同签订,合同也有明确的赔偿条款,但没有明确赔偿金额及比例,我司要求,货款11万元按违约条款赔偿合同金额30,共进蓝剑复印纸650箱×139元/箱×30%=27,105元。2010年11月,我司从原告处下达订单,到货后241-3彩出现每箱缺页达10张,双方经过确认,至今未能解决。经确认,实有少页数,我司至四月来打印纸调货数量累计不少于5000箱,5000箱×10页=50,000页,即补偿差数50箱(按241-3或4补偿);同时,与原告业务签订处理合约,如不补偿,我司有权不支付所有货款。2010年12月,我司下达235-180G订单,原告在没有能完成订单的前提下,单方面再次违约,给我司带来极大的麻烦与损失。此单确为反复不定,我司已赔付客户4800元,原告必须承担50%的责任,补偿我司2400元。被告韦创力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交易协议;2.购销合同;3.函件;4.调价通知单。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原、被告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世纪天章”、“天章龙”等纸品,被告韦创力公司每月28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货款汇至原告账户,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韦创力公司的总经理黎勇(又名李伟)对被告韦创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韦创力公司供应世纪天章、天章龙等纸品,被告韦创力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至2010年11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韦创力公司拖欠的货款为48,357.7元,被告韦创力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因被告韦创力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将被告韦创力公司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黎勇,又名李伟,在给原告的名片中用“李伟”的名字。以上事实有《经销协议书》、对账单、提货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经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货款本金。原告依约向被告韦创力公司供货,被告韦创力公司在收货后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对账书上已经确认的货款48,357.7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韦创力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8,357.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韦创力公司抗辩认为应该扣除相应的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韦创力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经销协议书》第九条第11点约定了违约金,现被告逾期付款,所以应按照约定从2010年11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黎勇的责任问题。在《经销协议书》中,被告韦创力公司的总经理黎勇(又名李伟)自愿对被告韦创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韦创力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故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被告韦创力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8,35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8,357.7元为本金,自2010年11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黎勇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4元,由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黎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涛审 判 员 曹文艳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