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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淑兰与陈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兰,陈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李淑兰。被告陈树斌。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系东丰镇法律服务所职员。原告李淑兰与被告陈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淑兰、被告代理人王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兰诉称,我和胡正学在砖厂一起上班,非常熟悉。在2005年1月1日前,胡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好朋友要借10000元钱,我同意了,1月1日上午,陈树斌开车和胡正学到我家,我借给了陈树斌10000元,陈树斌给我打了欠条,约定了月利2分。2006年3月17日前,胡又打电话说陈要再借10000元,17日当天他们又一同到我家,陈又打了欠条,月利还是2分,2006年3月27日,陈和胡到我家送了3000元利息。2009年1月1日前,胡又告诉我陈还要借3000元钱,用来修道,陈又打了欠条。以后我多次通过胡找陈催要借款,但跟陈始终没能见面,被告至今不还,故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30960元。被告陈树斌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借过款。2005年1月1日、2006年3月17日、2009年1月1日,这三张欠条承认是自己所写,但这三张欠条是给胡正学打的,根本不是给原告出具的。并且这三笔钱均已还清,其中20000元有胡正学妻子何贵霞出具的收条一张,足以证明,另3000元在2009年3月27日已还给胡正学。在2005年1月1日的借据上,胡正学也注明了给他3000元已还,是还的2009年1月1日所借的3000元本金,是2009年还的,但自己误把时间写成了2006年,并且写成了还利息。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5年1月1日欠条、2006年3月17日欠条、2009年1月1日欠条;2、证人胡正学的证言。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2010年4月23日收据一张。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三张欠据,一是2005年1月1日借款10000元,月利2分的欠据,在条上原告书写了于2006年3月27日给利息3000元;二是2006年3月17日借款10000元,月利2分的欠据,三是2009年1月1日借款3000元的欠据。三张欠据被告均承认是自己所签写,但提出欠条是为证人胡正学书写的,承认欠胡正学款的事实,并且对所借款已经还给胡正学妻子何贵霞,何贵霞于2010年4月23日书写了收据。原告的证人胡正学到庭作证,证实这三张欠条属实,我与陈树斌到原告家是陈树斌向李淑兰借款,在2005年、2006年和2009年借了三笔款,2009年借了3000元。借款时是我带陈树斌去原告位于电机厂旁边的家中借的钱,陈树斌买了两条烟叫卫生院护士王丽军送给我,王丽军夫妻都知道第一笔借款的事。第二次是我和陈树斌去原告家取的钱,没有其他证人。第三次是陈树斌在街里遇到我然后去原告家取的钱,也没有其他证人。第一次还钱时是还了3000元利息,利息当时是多给了,李淑兰在条上标明陈还了3000元利息。后来就一直没有还钱,我打电话找他要他说等艾中凯或徐福子还了他钱时再还这笔钱。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三张欠据,被告承认是自己所写,并有证人胡正学证实是被告向原告所借,向被告主张并无不当。在2005年1月1日的欠条上,标有2006年3月27日还利息3000元,该字体是原告所书写,并不是被告所说是胡正学所书写,并且还的是利息,不是被告所说是本金,也进一步证实该款是向原告所借的事实。被告抗辩是向胡正学所借,胡正学不认可,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与胡正学有往来关系,如有关系,也应当另行处理。原告主张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没有约定利息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被告抗辩的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30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被告负担(与给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