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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城民再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关连成与镇赉县月亮泡芦苇造纸原料场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关连成,镇赉县月亮泡芦苇造纸原料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城民再字第4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连成,男,住吉林省镇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赉县月亮泡芦苇造纸原料场(以下简称芦苇造纸原料场)。法定代表人杨柏祥,系场长。申请再审人关连成因与被申请人镇赉县月亮泡芦苇造纸原料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白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白城民监字第3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本院(2007)白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镇赉县人民法院(2006)镇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及镇赉县人民法院(2005)莫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2、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王启凤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朦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