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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叶某甲。被告: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