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云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云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357号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发明。委托代理人叶秀然。被告杭州云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云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