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团结出版社与李兴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团结出版社,李兴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团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光玉,社长兼总编辑。委托代理人江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海,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团结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李兴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结出版社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团结出版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团结出版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兴海负担350元(已交纳),由团结出版社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团结出版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马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