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穆秀莲、袁涛、袁静等与李国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秀莲,袁涛,袁静,袁菲苓,袁志亨,李国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57号原告穆秀莲,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袁涛,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理人穆秀莲,系袁涛的母亲。原告袁静,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理人穆秀莲,系袁静的母亲。原告袁菲苓,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理人穆秀莲,系袁菲苓的母亲。原告袁志亨,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义祥,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彬,男,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穆秀莲、袁涛、袁静、袁菲苓、袁志亨与被告李国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穆秀莲、袁涛、袁静、袁菲苓、袁志亨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秀莲、袁涛、袁静、袁菲苓、袁志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秀莲、袁涛、袁静、袁菲苓、袁志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30.00元,原告穆秀莲、袁涛、袁静、袁菲苓、袁志亨已预交5060.00元,经本院批准,对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