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樊某与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13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