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祥纪与栾新杰、刘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纪,栾新杰,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纪。被执行人:栾新杰。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李祥纪与被执行人栾新杰、刘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李祥纪与被执行人栾新杰、刘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指定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