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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祥纪与栾新杰、刘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纪,栾新杰,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纪。被执行人:栾新杰。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李祥纪与被执行人栾新杰、刘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李祥纪与被执行人栾新杰、刘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指定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