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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与赵连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赵连珍,李月伟,吴加林,尹锦华,尹园,朱宇祥,陈季祥,南通希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责人朱程。委托代理人包红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伟。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秋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加林。委托代理人任金泉、邵秀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锦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园。上列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储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宇祥。委托代理人谭小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季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希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季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负责人张健。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连珍、李月伟、吴加林、尹锦华、尹园、朱宇祥、陈季祥、南通希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港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