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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与王珍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8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路18号。负责人廖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百强(特别授权代理),男。被告王珍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牡丹支行)诉被告王珍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2013年11月28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审判员  万世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